(2015)狮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保健与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林保健,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柯渭江。申请执行人林保健与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5)0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90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保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保健尚未受偿的债权为90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0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