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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龙香与马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香,马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陈龙香,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铜陵市普济圩丰收农资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周翔骏。被告:马长胜,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香诉被告马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陈龙香负担。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