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战耀华与苏雷、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耀华,苏雷,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战耀华。被执行人:苏雷。被执行人:孟军。本院(2015)黄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132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