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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凤芹与李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芹,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关于申请人王凤芹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王凤芹于2010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林偿还申请人王凤某借款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拟订分期履行,该案于2011年4月2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7月17日,该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林按照协议内容已履行本金和利息共计57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芹与李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林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隆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