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潘佳慧与毛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佳慧,毛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35号原告:潘佳慧,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毛洪梅,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潘佳慧诉称:2015年8月4日被告毛洪梅向原告潘佳慧借款4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毛洪梅偿还原告潘佳慧借款本金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潘佳慧起诉毛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佳慧应提供被告毛洪梅住所、身份信息,本案中,原告潘佳慧在诉状未写明被告潘佳慧的上述基本信息,诉讼中也不能提供,对本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产生阻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佳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