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方珏、杜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方珏,杜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方珏,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杜燕珍,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海军申请执行方珏、杜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海军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