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季红智于张文彬、王青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季红智,男,1981年11月26日,汉族。被告:张文彬,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青霞,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红智诉被告张文彬、王青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红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季红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季红智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