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明清等81人与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张明清,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太康县。原告樊高营,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太康县。原告王春霞,女,汉族,1981年11月19日生,太康县。原告谢晨阳,男,汉族,1978年7月31日生,太康县。原告魏道启,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太康县。原告蔡红磊,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生,太康县。原告朱俊,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太康县。原告李志愿,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太康县。原告白本国,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太康县。原告魏旺,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太康县。原告李树震,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太康县。原告王秀兰,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太康县。原告黄凤丽,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太康县。原告赵方冻,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太康县。原告郭慧慧,女,汉族,1993年12月26日生,太康县。原告于楷垒,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太康县。原告王秀华,女,汉族,1979年4月8日生,太康县。原告杨高祥,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太康县。原告施进,女,汉族,1965年1月23日生,太康县。原告焦明霞,女,汉族,1985年3月9日生,太康县。原告伊文辉,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太康县。原告张艳平,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生,太康县。原告石太顺,男,汉族,1960年5月22日生,太康县。原告:褚继伟,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太康县。原告马欢欢,男,回族,1984年3月12日生,太康县。原告魏四齐,女,汉族,1978年10月24日生,太康县。原告王玉敏,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太康县原告郭红旗,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太康县。原告杨园园,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生,太康县。原告刘成飞,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太康县。原告宋馈灵,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生,太康县。原告赵纲领,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太康县。原告李向阳,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太康县。原告应文献,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太康县。原告杨齐心,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生,太康县。原告张秀林,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太康县。原告郭照辉,男,汉族,1984年4月6日生,太康县。原告张娜,女,汉族,1980年12月21日生,太康县。原告张秋红,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生,太康县。原告李治勇,女,汉族,1980年1月30日生,太康县。原告张世鹏,男,汉族,1996年2月4日生,太康县。原告谷鸿宣,女,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太康县。原告王艳霞,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太康县。原告宗俊峰,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生,太康县。原告刑现东,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太康县。原告李义灿,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生,太康县。原告李俊祥,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太康县。原告王志中,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生,太康县。原告贾丽,女,汉族,1984年7月5日生,太康县。原告王春城,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生,北京市。原告吕东,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生,太康县。原告黄东体,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太康县。原告姜富良,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太康县。原告张效峰,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太康县。原告时艳丽,女,汉族,1978年8月1日生,太康县。原告李帅营,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太康县。原告王凤芝,女,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太康县。原告朱文汇,男,汉族,1988年1月8日生,太康县。原告李春艳,女,汉族,1986年4月6日生,太康县。原告梁桂梅,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太康县。原告王艳英,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生,太康县。原告李洪明,男,汉族,1947年1月21日生,太康县。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太康县。原告王辉,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李凤梅,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太康县。原告赵奎英,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太康县。原告李爱霞,女,汉族,1986年7月26日生,太康县。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太康县。原告庞灿奎,男,汉族,1949年4月12日生,太康县。原告郭磊,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生,太康县。原告王新新,女,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太康县。原告杨钦华,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太康县。原告刘景兰,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太康县。原告王大伟,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太康县。原告郭伟,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太康县。原告常莉莉,女,汉族,1983年4月19日生,太康县。原告刘现军,男,汉族,1966年5月4日生,太康县。原告郭明亮,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太康县。原告冯春霞,女,汉族,1970年3月9日生,太康县。原告郭海燕,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太康县城。原告魏美丽,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太康县。诉讼代表人:李建峰,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太康县。诉讼代表人:李志愿,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太康县。诉讼代表人:杨钦华,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太康县。以上81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邵天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5A04.法定代表人许新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李树林,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原告张明清等81人诉被告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豪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李建峰、李志愿、杨钦华、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豪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81名原告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不同时间与河南豪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河南豪盛公司未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延迟了房屋交付时间,至今仍有部分房屋未交付,故要求河南豪盛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共16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由于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行政村张王村民的安置补偿没有及时到位,该村村民阻止河南豪盛公司施工,导致停工半年时间,是不可抗拒的情况,依合同约定河南豪盛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2、部分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河南豪盛公司拒绝交付房屋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执焦点:河南豪盛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张明清等62人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不同的时间与河南豪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为河南豪盛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约定了付款方式、时间,房屋交付时间,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付期限,第九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延期交付,河南豪盛公司向买受人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明清等62人分别按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缴纳了数额不同的购房款(具体数额详见附表),河南豪盛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向郭海燕交付房屋、2014年2月10日向魏美丽交付房屋、2013年10月30日向常莉莉交付房屋,其余59人至今未交付,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违约天数各不相同(详见附表)。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张明清等62人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不同的时间与河南豪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河南豪盛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今未交付房屋的59名原告要求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81名原告中的其他19人因未提交证据原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河南豪盛公司认为因毛庄镇大刘庄行政村张王村民阻止施工而停工半年是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理由已被生效的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约束,该判决书认为河南豪盛公司不能免责,故对河南豪盛公司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明清等62人违约金共1194668.52元(每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驳回樊高营等其他1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230元,81名原告负担5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张仕新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