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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王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王剑辉,张一兵,林博泉,陈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07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96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5840-7。法定代表人陈发金,该分行行长。被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407306-6。法定代表人王剑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619586-8。法定代表人林博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剑辉,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一兵,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博泉,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美莲,女,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王剑辉、张一兵、林博泉、陈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庄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