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伯俊与岳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18号申请人:陈伯俊。被执行人:岳风林。陈伯俊申请执行岳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马新生执 行 员 张文进人民陪审员 路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睿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