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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伯俊与岳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18号申请人:陈伯俊。被执行人:岳风林。陈伯俊申请执行岳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马新生执 行 员  张文进人民陪审员  路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睿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