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立民审判员 李泽田审判员 冯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