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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立民审判员  李泽田审判员  冯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