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9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与宋绍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宋绍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5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64号曼哈顿商厦新区*层****号,机构代码68029963-1。代表人王永革,主任。委托代理人冀显峰,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宋绍奎,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绍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419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绍奎所有的抵押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宋绍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