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柏林与被执行人向宝莹、彭洲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柏林,向宝莹,彭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全柏林,男。被执行人向宝莹,女。法定代理人向秀春,女。被执行人彭洲,男。法定代理人周晓芳,女。申请执行人全柏林与被执行人向宝莹、彭洲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全柏林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灵溪镇字第7120000**号”的房屋。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对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灵溪镇字第7120000**号”的房屋予以冻结,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