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346号原告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北(中云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庆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门上官塘52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总经理。原告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港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新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一五年九月十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