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盛达模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良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世纪盛达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市良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盛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新中村亚平道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良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发电厂后大街生产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小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盛达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良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天津市良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