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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斌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36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身份证号:14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山西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检查室副主任(正科级),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山西省公安厅集体户,住本市迎泽区青年路36号4号楼2单元1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故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人王斌于2003年9月至2013年4月任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办公室副主任,于2013年4月开始任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检查室副主任。2010年8月,被告人王斌在担任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办公室副主任期间,承诺为原山阴县亚泰林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宝生在荒山造林中实施私挖滥采煤炭活动提供帮助,后在其办公室收取田宝生让他人代送的人民币50万元,并将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借款。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斌向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斌的亲属主动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50万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斌的供述:2010年春节后,我战友崔有平给我说他正和东北一个老板田宝生在山阴搞一个项目,是办荒山造林手续,实际上就是挖煤,他正在办手续,希望我找找关系,协调山阴领导和相关公安部门关系。2010年8月份,田宝生来太原后,约我在青年路第二客厅咖啡馆见面,说他和崔有平正在搞一个荒山植树项目,田宝生说他看过山阴县的那座山,挺大的,当时就给我说了一下他的计划,实际上是借荒山植树的名义,挖下面的煤,手续办好后,既可以卖煤,后期还可以得到林业部门的补贴资金。田宝生听说我是山西省公安厅的干部,干的时间比较长,交谈中他提出想让我帮他活动山阴县里关系,当时我说行,我给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一早我们一起去五台山玩了一天,当天晚上又返回太原。从五台山回来后,过了一两天,崔有平给我打电话说田宝生准备回东北约我们几个在五一路桥头街的风尚咖啡厅见个面,当时有我、田宝生、崔有平三个人,我们见面后,田宝生说他准备回东北,先期给我50万,让我给他活动一下关系。大约过了几天后,我忘了是崔有平还是胡长江给我打电话,说田宝生的钱准备好了,崔有平和胡长江一起把50万元现金送到我单位。胡长江、崔有平两个人相跟着到了我办公室,胡长江说的内容具体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田宝生说的50万元给拿过来了。他们走后,我清点了一下,里面是100元面额,10万元1捆,共5捆钱,我把装有50万的白纸袋子放在我办公室里的铁皮柜内锁起来。我想既然是田宝生给我的钱,我就用这笔钱买一辆轿车,2010年8月16日,我从该款中拿出10万元,存入我名下农业银行卡上,2010年8月23日,我从中又拿出10万元存到这张卡里,2010年8月26日,我记得比较清楚,我在汇众家园马自达4S店刷农业银行卡21.2万,购买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晋A6B3**。21.2万包括购车款、保险、购置税、上户等全部费用,委托汇众家园马自达4S店办的手续。2011年,50万中的另外20万,分两次每次10万元,分别还了两个朋友的借款,这些都是我以前个人的借款。剩下的将近10万元我分三次把这钱存入我卡里,我自己花了。大概是在2010年国庆前,田宝生给我打电话,问我跑关系到什么程度了,我说现在正在了解情况,想办法找关系,他说抓紧时间找关系,不要把这个事情耽误了。我说我正在想办法打听这个情况。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国庆节后,崔有平给我打电话说胡长江从东北来了,想谈一下这个事情,约我到省政协宾馆见面。胡长江、崔有平和我三个人见面后,胡长江转交给我两条555烟,问我事情办得怎么样。我说:“我正在协调,据我了解这个事情比较复杂,难度也挺大,估计前期协调的费用不够,你和田宝生说一下,前期能不能再投入200万元”,胡长江说他给田宝生汇报一下,我说你汇报吧,如果田宝生方便来太原,我和他细谈。后来田宝生和胡长江再没有和我联系过,之后我听崔有平说田宝生来过山西,我想约田宝生见一面,崔有平说田宝生有急事,已经回东北了,田宝生现在也没有能力投资这个项目了。我当时和崔有平表示把50万元退给田宝生,崔有平说他和田宝生沟通过,田宝生准备把这套手续转让给别人,这套手续比较值钱,田宝生多卖些钱,这50万元就能收回来,这50万元田宝生就不要了,相当于把50万元给我。胡长江给了我50万之后,我和崔有平商量过这个事怎么办,我们商量之后觉得出再出200万元,如果是找了某个关系,人家同意办,田宝生拿不出钱就不好看了,所以决定让他钱先到位,确定这200万元的数字是我前期和崔有平沟通过的,崔有平听他朋友说办这种事情得200、300万元,后来和胡长江见面时,我就说协调起来有难度,最少还得出200万元。这之后,田宝生和胡长江就再也没有和我联系过,这50万元我也没有退。我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帮助朋友协调山阴县借植树造林私挖滥采违法的事情,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和纪检干部,第一不应该协调这件事情,第二不应该收他们的钱。我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我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争取对我宽大处理。2、证人胡长江的证言: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我是田宝生的司机。2010年8月,我曾经受我老板田宝生的委托,给王斌送过50万元现金。田宝生说要给王斌拿50万元办事,为此我专门在太原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田宝生给我的银行卡上转了50万元,我提前一天预约号,第二天一早我叫上崔有平从太原省政府门前街上的农业银行取出50万元现金,我给王斌去了一个电话,为了向田宝生证明我给王斌送了钱,我把和王斌通的电话录了音,电话里我和王斌说:田宝生把50万元钱打过来了,王主任,我怎么把钱给你送过去?他说:给我送办公室吧。我开车带着崔有平一起到了山西省公安厅门前,王斌到门口接我们到他办公室。进到办公室后,我把钱交给王斌,说:这是田总让我交给你的钱,然后我和崔有平就离开了。50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10万元1捆,共5捆,放在一个纸袋子里面。过了一段时间,王斌约我和崔有平在太原市府西街附近一个咖啡厅见面,对我们说50万元不够用,因为那一段时间田宝生鹤岗矿出了点事,他和田宝生联系不上,让我和田宝生联系一下,他还要用钱。王斌事后也没有归还50万元。3、证人崔有平的证言:我和王斌是在太原武警服役期间认识的,我复员后与王斌一直保持联系。2009年8、9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东北人廖松山,廖松山向我打听,在山阴是否能开“黑矿”。我回山阴后了解到,在我们当地以荒山造林的名义挖煤的情况挺多的,我把情况告诉廖松山后,廖松山介绍他的朋友也是东北人田宝生到山阴实地考察后,田宝生决定投资干这个事。2010年4月我经办注册了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田宝生占66.7%的股份,廖松山33.3%的股份,法人代表是田宝生。2010年6月工商营业执照、绿化工程资质证书都已经办下来了,但是荒山造林的项目审批手续没有办下来。我对田宝生说,借荒山造林开工挖煤,单靠我个人的关系协调各方面花钱太多,田宝生问我省里有没有关系,想少花点儿钱把在山阴挖煤的事做成,我说认识一个省公安厅的,是我战友叫王斌,他可以帮忙,田宝生随后让我尽快联系王斌。我电话联系王斌后,一个人到省公安厅王斌办公室,对他说有个老板田宝生在山阴有个荒山造林项目,实际是借荒山造林挖煤,让他帮忙协调各方面关系,当时王斌就答应了。之前公司办手续时也和王斌联系过几次,说过借荒山造林挖煤这个事情,让他帮忙协调关系,王斌是公安厅干部,让他协调县里的公安局、派出所,不要因为开工后挖煤停工、抓人。我找王斌的时候,已经和他讲清楚我们是借荒山造林私挖滥采,随后我把这个情况就向田宝生说了。2010年8月的一天,田宝生坐飞机从东北到太原。我给王斌打电话,告诉他田宝生到太原想见他一面,王斌定在他家附近的咖啡厅见面。当天中午我们见面后,我介绍王斌给田宝生正式认识,当时还有田宝生的司机胡长江和一个在临汾包煤矿的朋友王良武在场。田宝生对王斌说我已经把前期手续办好了,名义上是植树造林,实际上就是挖煤,让王斌协调山阴当地的关系,并承诺给王斌和我股份。晚上我们一起到体育路山西会馆吃了饭。第二天一早胡长江开车,王斌和田宝生一起去五台山玩了一天,当天晚上他们又返回太原。过了三天的时间,下午两点多,我给王斌打电话说田宝生想见他一面,王斌定在省公安厅斜对面的一家咖啡厅见面。我打车到咖啡厅时,田宝生和胡长江已经到了咖啡厅,王斌随后也到了咖啡厅,田宝生和王斌开始谈事情,胡长江就出去了。田宝生对王斌说,跑关系的事情全靠他了,王斌提出跑关系要100万元,两个人最后协商结果就是田宝生先给王斌50万元。田宝生说他的司机胡长江在太原,有什么事情让他和胡长江联系,并许诺王斌挖煤的事情办成了给王斌股份。没过几天,胡长江给我打电话说,田宝生给他的卡上打了钱,让我陪他一起去取50万元交给王斌。我就和胡长江到太原府东街柳巷北口上的农业银行取了50万元现金,钱都是100元面额,1万元一扎,10万元一捆,共5捆,胡长江用一个纸袋子装好,随后胡长江开车带着我到省公安厅门口。王斌到公安厅门口把我们接到他办公室,在王斌办公室,胡长江和王斌说了几句话,放下钱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胡长江家里有事回东北走了有一个月时间。过了一个多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给王斌打电话说胡长江从东北回来了,想见一面,我们定在政协宾馆大厅的茶社里见面。胡长江见到王斌,转交了田宝生给他的两条烟,也代表田宝生问王斌挖煤这个事跑关系到什么程度了,王斌对我们说50万元找人办事不够用,他和田宝生联系不上,让胡长江向田宝生转达,后面还需要再准备200万元。胡长江说给田宝生汇报一下情况,说完话王斌就走了。接着胡长江给田宝生说了这个情况,田宝生说矿上出了事,资金比较困难,让王斌等一等,但后来就再没消息了。过了一段时间,田宝生把名下占公司66.7%的股份转给了黑龙江鹤岗人白光,公司法人也变为白光。王斌没有将50万元归还给田宝生。我不知道王斌拿着50万元是如何使用的。4、证人田宝生的证言:2010年4月我出资成立了一家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是荒山绿化改造,说到成立公司这事,必须说到廖松山,廖松山是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我们认识很多年了,两家住的地方离得也比较近,他在山西洪洞承包了煤矿。廖松山通过山西洪洞一个叫王洪武的人,认识了山西山阴县的崔有平,崔有平是在山阴县工商局工作。2009年10月份,廖松山回鹤岗邀请我到洪洞他承包的煤矿上去看看,我到洪洞后看他承包的煤矿也不景气,我问廖松山有没有其他能干的项目,廖松山对我说他曾经再和崔有平聊天的时候,崔有平说在山阴县能荒山造林,造林平整土地过程中还能挖出煤卖钱,而且廖松山也去山阴和崔有平实地考察过。我是搞煤矿工程的,荒山造林绿化整地挖出煤还能卖钱,后期还能申请国家拨钱造林,我想这是好事,就让廖松山陪我一起到山阴实地走了走,考察了一次。我们到山阴县马营乡偏岭村看了看现场,感觉荒山绿化这个事能行。2010年2、3月份,刚过完春节,我和廖松山一起到山阴县,委托在山阴工商局工作的崔有平办营业执照和林业方面的手续,崔有平提出办理营业执照验资需要90万。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的名字是我起的,因为注册有限公司要求股东在两人以上,我就拉廖松山一起注册公司,我占66.67%的股份,给了廖松山33.33%的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注册的股份资金全部都是我出的。2010年8月工商营业执照、绿化工程资质证书都已经办下来了,荒山造林的项目审批手续暂时还没有办下来。崔有平是当地人,一方面我让他赶紧找人把项目审批手续办下来,另一方面在项目审批手续暂时办不下来的情况下,我想项目能提前开工收回投资,但是又怕被查,我让崔有平找个硬关系能协调各方面关系。崔有平向我推荐了他的战友王斌,崔有平说王斌是公安厅的人,是个办事挺有力度的人,能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关系,能让项目尽快开工。2010年8月初,我专程到太原和王斌见了一面,第二天我和王斌到五台山转了一圈。第三天我回东北前又和王斌见面谈了一次,希望王斌能推进项目审批的事情,项目尽快开工,许诺王斌办成事后公司有他一份股份,王斌提出需要100万元协调关系,我们最后谈成给王斌50万元去协调关系,王斌说他尽力去办这事情。我感觉王斌这个人办事还是比较稳重,办事协调关系肯定需要钱,我就同意拿钱出来让王斌协调关系。2010年8月12日,我在山东青岛,从我农业银行卡上给我司机胡长江农行卡上打了50万元。胡长江和崔有平一起送的钱,具体怎么送的我不清楚。当时胡长江怕人生地不熟,王斌收钱没有写凭据钱被骗了,还用手机把和王斌的通话录了音。后来胡长江把谈话录音刻盘交给我一份,现在找不到放什么地方了。我给王斌50万元,就是为了让王斌联系荒山治理工程项目审批开工的关系,主要是协调山阴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关系。我们这个项目名义上是荒山造林,实际上是打政策的擦边球挖煤,这事情谁都清楚是怎么回事,公安就负责打击私挖滥采,王斌是公安厅的干部,一旦开工后,全指望王斌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才能顺利挖煤。崔有平告诉我,这50万王斌协调关系都使用了,具体怎么用的,我不清楚。我原先和王斌提过,给公司出过力的人都会给点干股,我向崔有平也说过给王斌干股,但最后这个项目没有办成,也就不了了之了。2010年9月,王斌让我司机胡长江给我传话,说50万元找人办事不够用,还需要再拿钱,我一看这个项目投入太大,就打算放弃这个项目。2011年3月,廖松山就把鹤岗的白光给引进来,我把委托书交给胡长江,胡长江和崔有平办的手续,我就把公司我名下的股份转给白光,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白光。当时说好等项目开工后,把我投资的钱还给我就行,当时说好给我拿120万元就行,到现在也没有给。5、中共山西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斌现任山西省公安厅纪委案件检查室副主任(正科),主要从事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6、干部任免审批表、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晋公政干字[2000]57号关于李泽青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晋公政人字[2003]28号关于肖英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晋公政人[2013]19号关于武俊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王斌的干部履历证明7、山阴亚泰林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证等材料。8、卡号为43400110056221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9、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表(胡长江)。10、王斌所购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晋A6B3**马自达CN7200AT,购价款18.4万元),以及该车在一汽马自达售后服务维修票据等材料。11、中共山西省公安厅纪委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王斌(身份证号:140102197003180811,现任省公安厅纪委案件检查室副主任)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如下:根据群众举报,省公安厅纪委对王斌涉嫌收受他人财物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核,调查过程中,省公安厅纪委领导多次与王斌进行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说明问题。2014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王斌将个人检查材料交予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驻厅监察室主任郝钦新同志。材料中详尽交待了其与崔有平、田宝生、曹丽娟等人的经济往来情况,特别是收受田宝生50万元没有退还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深刻的检查。根据王斌提交的个人检查材料说明的情况、我厅纪委及省直纪工委前期调查收集情况,经请示厅领导同意,我厅警务督察总队于2014年11月21日对王斌采取禁闭措施,我厅纪委于2014年11月26日对王斌违法违纪案件予以立案调查,11月27日对王斌采取“两规”措施,2014年12月17日对其解除“两规”并移交司法机关。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意见:王斌在被采取纪律措施前已经向组织交待了自己违法违纪的事实,与目前调查结果基本一致,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自首。12、山西省公安厅郝钦新、李泽清、高原于2015年1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11月21日早8:30分左右,根据组织安排,公安厅纪委李泽清、高原两名同志准备带王斌去“禁闭”地点采取“禁闭”组织措施之前,王斌称自己写了一个事情经过材料(密封),准备交给组织。约9:30分左右,将王斌带到“禁闭”地点,王斌本人将其所写的材料直接交给了在“禁闭”地点等候的公安厅纪委副书记郝钦新同志。之后,由郝钦新、高原将王斌所写材料转交给了调查组办案人员宋荣林、袁新岗(迎泽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1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12月17日山西省公安厅纪委向我院移交被调查人王斌,我院对王斌进行询问,并于2014年12月17日对王斌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斌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任山西省公安厅纪委案件监察室副主任期间,接受原山阴亚泰林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宝生请托,为其荒山造林名义实施私挖滥采活动进行帮助并收受其贿赂5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现已主动退回涉案赃款50万元人民币。14、暂扣财物凭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收省公安厅移送王斌案款50万元。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斌主动向自己所在单位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交待了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斌的亲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对被告人王斌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斌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判决:一、被告人王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斌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斌以:“自己有自首情节,主观上恶性不深,望予二审以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上诉人王斌所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主观上恶性不深,望予二审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斌能够主动向自己所在单位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交待了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与上诉人王斌的亲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已做认定,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结合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如灏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黄正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