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治宏与陕西秦地工程勘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夏治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斌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夏治宏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工程勘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16674.3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770元、执行费14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2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