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白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樊孝军与娜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孝军,娜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樊孝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娜仁高娃表示同意从其工资帐户中扣划偿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首次扣划人民币贰万零玖佰元整(20900元),剩余从2015年9月开始,每月扣划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陆万陆仟肆佰元整(66400元),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乌云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