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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XX兰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63号原告:XX兰,女,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