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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福祥与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孙家兴,孙家慧,董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福祥。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丰,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玉丰。被告孙家兴。被告孙家慧。被告董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祥与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孙家兴、孙家慧、董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免交。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