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福祥与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孙家兴,孙家慧,董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福祥。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丰,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玉丰。被告孙家兴。被告孙家慧。被告董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祥与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孙家兴、孙家慧、董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免交。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