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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升旗与被执行人康治荣、杨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升旗,康治荣,杨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升旗,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康治荣,男,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粉莲,女,汉族,现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升旗与被执行人康治荣、杨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东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