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检察院与被申请执行人郝俊国。祁由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郝俊国,祁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郝俊国,男,1977年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现羁押于武城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祁由洪,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刑初字第83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0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