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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辛义鹏申请执行进进故意伤害赔偿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义鹏,进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辛义鹏,男,22岁,蒙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进进,男,24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辛义鹏申请执行进进故意伤害赔偿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后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