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寿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孙明彦、赵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孙明彦,赵娟,孙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被执行人:孙明彦被执行人:赵娟被执行人:孙金有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明彦、赵娟、孙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日作出的(2012)寿稻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国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稻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