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