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少东与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东,赵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刘少东。被告赵红卫。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少东与被告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刘少东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赵红卫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手续,其经本院合法传唤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少东诉称,2011年1月,原告借款10万元给被告赵红卫,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1.8万元,并由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1年6月11日,原告去被告处催款,被告与原告协商,将利息从1.8万元减少为1万元,并将1万元利息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另外,双方约定将10万元借款本金续借2年,约定2年的借款利息为2万元,被告赵红卫收回原借条,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仍由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少东为证明其主张,���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赵红卫于2011年6月11日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载明:“今借到刘少东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期限两年,利息贰万元整(¥20000.00),合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具借人:赵红卫/担保人:唐某”。被告赵红卫于2011年6月11日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载明:“今借到刘少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期限贰年。/借款人:赵红卫”。被告赵红卫未答辩亦未举证。依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红卫拖欠原告刘少东借款本息13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应予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红卫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少东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10元,合计3210元,由被告赵红卫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900元(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吕 兵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鞠 绮书 记 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