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胜保与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保,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陈胜保。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西43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保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闫军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9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