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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3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勇。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0472.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和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勇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竹林巷21-46号房屋及其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因均系轮候查封且设置有抵押,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勇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