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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曹桂芬与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芬,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曹桂芬。委托代理人:崔保声。委托代理人:耿鹏飞。被告:孙智勇。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王渡口村东。法定代表人:孙智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芬与被告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曹桂芬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