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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董聪政、刘美兰与薛宝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聪政,刘美兰,薛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董聪政。申请执行人:刘美兰。被执行人:薛宝国。本院(2015)黄执字第1916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执行标的为5987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9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昌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