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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海雅与张双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84号申请执行人:徐海雅。被执行人:张双喜。申请执行人徐海雅与被执行人张双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喜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徐海雅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