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与湖北某某物业服���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某某、王某某与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