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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名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名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9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名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96号汉沽财政局105-106室。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路交口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4。被执行人赵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名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9号楼1门1402单元房屋查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