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梓翰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张长平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梓翰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张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梓翰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宜云被执行人张长平,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465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梓翰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张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梓翰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张长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梓翰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张长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长平购买的,坐落于朝阳区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1、204号房,建筑面积:64.91平方米的房屋;2、205号房,建筑面积:64.91平方米的房屋;3、206号房,建筑面积:64.91平方米的房屋;4、207号房,建筑面积:64.33平方米的房屋;5、208号房,建筑面积:43.14平方米的房屋;6、209号房,建筑面积:42.83平方米的房屋;7、210号房,建筑面积:39.57平方米的房屋。二、轮候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