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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小云、王新荣与王福庆、王文庆等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云,王新荣,王福庆,王文庆,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云,女,193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大东关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新荣,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榆次居民,现住本区。被执行人王福庆,男,193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文庆,男,194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本区。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王小云、王新荣与王福庆、王文庆、王建海共有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女子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启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