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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308-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磊。关于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5200元、利息10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428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及存款信息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