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918号申请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海英,女,汉族,1977年4月5日生,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总经理。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与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4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支付欠款9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令的义务,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过程执行中查明,1、截至2015年7月10日,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0;2、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3、南京国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已有叁年未再年检。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情况并予以释明,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4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铁勋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