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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寿信与平度市明村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寿信,平度市明村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587号原告邓寿信,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明村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兴恩,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寿信与被告平度市明村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寿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邓寿信负担,保全费570元,退给原告邓寿信。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