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光审 判 员 王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