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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钟金凤诉郑凯、胡萍、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凤,郑凯,胡萍,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653号原告钟金凤。委托代理人赵轲,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游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郑凯。被告胡萍。被告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凤诉被告郑凯、胡萍、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金凤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金凤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金凤撤回对被告郑凯、胡萍、成都博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9477元,由原告钟金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