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战春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欣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虎头崖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刚,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虎头崖所副所长。被执行人战春伟,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69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战春伟自2014年3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虎头崖镇西王家村其他草地1607.15平方米(2.41亩)建饭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69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平里店镇贾邓战家村村民战春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07.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柒拾壹圆整(¥16071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辩称,在2014年1月1日,当时村里书记王占良(2015年他任本村副书记)和我签的租赁合同,他说和虎头崖国土所打好招呼了,然后我才开始垫土。垫好土地以后,我正在建设,虎头崖国土所确实去过一次,拍了照片,量了尺寸,两天以后,虎头崖国土所让我去所里一趟,说土地没有审批手续,我说这块土地是王占良的,他已经和党委政府说好了,在这里盖个彩钢房,开个饭店,卖点小吃。当时国土所也没有说什么,让我签了一个什么文件,但是文��内容我没看,和我说这是为了以后便于跟上级交代。当时我没有签字,我又继续找到王占良,和他说,因为这块土地是你的,你应该到国土所办理相关手续。他说可以。后来国土所又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一趟,说王占良已经说好了,我签字以后可以继续施工,我就问他们,我建了以后不会有什么问题吧?他们回复我,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我才建的饭店。因为在没建之前,我就考虑到国土所的问题,所以说我一直在追问王占良,他说可以做做工作。而且我租王占良地的时候签了合同。证明这块地是王占良租给我的,我给他交租金,我就可以建饭店了。如果国土部门不同意,我绝对不会建,更不会和王占良签这个合同。申请执行人辩驳称,被执行人辩称的,与实际不符。2014年春天巡查时发现在收费站西边,206国道南边,属于西王家村的地里有机械在里面施工,我们就到村找到村里书记王占良询问这块地是谁的,他说是他的,准备包给别人,在这里开饭店,我们明确和他说这里不是建设用地,没有手续,不能搞任何建设。王占良就说找找镇上闫书记,我们说找闫书记也不可能同意你在这里占地开饭店。之后通过和闫书记沟通,闫书记明确表态,王占良虽然找过他,但是他也明确回复他说必须办手续。至于被执行人说的和王占良签有合同,我方认为和本案没有太大的关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战春伟在与时任莱州市虎头崖镇西王家村书记的王占良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每年交租赁费20000元,合同约定租赁期至2042年1月1日。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存在行政争议,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4)69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原秀芹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