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诉郝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郝志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郝志飞,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志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郝志飞系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花苑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室业主,房屋面积为94.58平方米。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3年6月1日开始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每平米0.7元。被告郝志飞欠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物业费共计1592.57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郝志飞付拖欠物业管理费1592.57元。被告郝志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做答辩。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证据1、2013年6月1日苏里格花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证明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苏里格花苑小区服务,每月每平米物业费为0.7元,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0元,楼道电费每年每户100元。被告郝志飞未到庭质证。证据2、2014年6月1日苏里格花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证明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苏里格花苑小区服务,每月每平米物业费为0.7元,排污费每年每户300元(若污水管网顺利接通无排污障碍,则应按实际所产生的月份进行合理收取、具体半月以上按整月算。半月以下按上月计算),楼道电费、二次供水加压电费每年每户100元。被告郝志飞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郝志飞系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花苑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4.58平方米。2013年6月1日,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里格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年,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0元,楼道电费每年每户100元。2014年6月1日,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里格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年,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排污费每年每户300元(若污水管网顺利接通无排污障碍,则应按实际所产生的月份进行合理收取、具体半月以上按整月算。半月以下按上月计算),楼道电费、二次供水加压电费每年每户10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主张。被告郝志飞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经催要未缴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郝志飞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1592.5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郝志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郝志飞欠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059.29元、排污费400元、二次增压泵电费133.28元,共计1592.5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郝志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图娜拉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