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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伏举与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伏举,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孙伏举。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一道36号。法定代表人蒋瑞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伏举诉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洪洲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