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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庭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维维,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陈锡坤,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郑智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甲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如真正为解除收养关系,明显对被上诉人无任何实际意义,认为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在萝岗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不是因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确认其在2006年6月8日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社区,故上诉人离开户籍地在该处居住至本案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该地址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