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水子与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子,王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李水子,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王卫红,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原告李水子诉被告王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水子涉及刑事案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父亲李万祥在未取得李水子授权的情况下,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水子的起诉。本案原告李水子预交诉讼费4000元,依法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