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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俊敏与阜阳市万众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敏,阜阳市万众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超,李豹,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63号原告:张俊敏,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万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郭兴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小超,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豹,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国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朱玉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敏诉被告阜阳市万众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超、李豹、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敏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俊敏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敏撤回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起诉。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