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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春辉、鲁明锋与鲁明锋、宜城市致远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鲁明锋,宜城市致远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李春辉,农民工。委托代理人李声汉,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明锋。被告宜城市致远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辉诉被告鲁明锋、被告宜城市致远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辉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辉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辉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明军审判员  何永华审判员  罗学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