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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汪永建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742号申请执行人汪永建。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塔东路南茗城逸墅1-114、115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执行人汪永建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汪永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用共计2404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汪永建提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故提出撤销申请,经本院查实,申请执行人汪永建撤销执行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