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麻x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xx,汪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麻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系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xx,男,汉族。原告麻x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x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xx诉称,麻xx与汪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子女,长女汪xx15岁,长子汪x7岁。婚后这些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汪xx抚养,麻xx给付抚育费,家庭无财产、无外债。被告汪xx辩称,两个孩子都由汪xx抚养,麻xx应每年给付抚育费7000.00元,而且必须一次性给齐。麻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实麻xx和汪xx之间的婚姻关系,该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麻xx与汪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汪xx14周岁,长子汪x现7周岁。由于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麻xx已离开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在庭审过程中,麻xx表示愿净身出户,放弃财产分割。本院认为,麻xx与汪xx由于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生活,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麻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xx与被告汪xx离婚;二、婚生长女汪xx14周岁,长子汪x7周岁,随被告汪xx一起生活,原告麻xx自2015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每半年履行一次,至子女18周岁时止。三、家庭全部财产归被告汪xx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麻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高险峰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佩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