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朋瑞与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朋瑞,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867号被告曹朋瑞,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蒋春林,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成都市。负责人范丹彦,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永超,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朋瑞诉被告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曹朋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朋瑞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曹朋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微信公众号“”